金毛失禁怎么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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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一定要亲手杀了他!”8月15日,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(下称“武汉法院”)民事庭第一法庭内,原告裘某对着被告黄某破口大骂,当法庭询问裘某是否要求公安机关对黄某拘留时,裘某回答道,“不解决了,我一定要亲手杀了他!”

原来,2008年7月,裘某将其所有的一只金毛犬寄养在黄某宠物店。9月7日,裘某前往取狗时发现狗已死亡。裘某对死亡金毛犬进行解剖,发现狗患有肠坏死并发肠胀气,因黄某在寄养过程中没有全面尽到义务、存在重大过错,使裘某失去爱犬,经修理该死狗皮毛无明显痕迹,裘某怀疑黄某在寄养期间用打寄生虫药不当造成自己名贵爱犬死亡。裘某要求黄某赔偿9.6万元,被拒后,裘某将黄某告上武汉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的70%即6.72万元。

由于双方赔偿金额差距太大,调解无效。8月15日,案件当庭宣判,法院裁定“驳回原告裘某的诉讼请求”。

法官解说全责难断的爱犬赔偿案

武汉法院民事庭副庭长程敏介绍,2007年10月,黄某在武汉经营的某宠物店开业,店铺招牌赫然写着“名贵犬免费寄养”“高价收购二手名犬”等。同年11月29日,裘某通过电话与黄某约定,将爱犬“花花”寄养在黄某的宠物店内,寄养期间,裘某每月付给黄某100元寄养费。2008年9月7日,因“花花”死亡的索赔纠纷,裘某将黄某起诉至武汉法院。

对于爱犬“花花”的死亡,裘某主张是因为黄某在施打预防虫子药时剂量过大、方法不当造成“花花”死亡;而黄某则辩称,死者“花花”死因是在黄某店中正常死亡,并不是施打治疗虫药的合理期间;而且“花花”死亡时,因天气炎热,皮毛松散,尸体恶臭难耐,因并非裘某支付运费,裘某反而有扔弃死狗的嫌疑;宠物店在“花花”入店时即对死活自负盈亏,不要求对死亡犬的尸体进行保存和运送处理。

针对黄某的答辩,裘某在庭审时强调“花花”是国际名牌纯种犬,价值2万多元。如果是驱虫没有做好,那应该是狗食用了不洁的食物中了寄生虫,这完全是黄某的责任,而且从“花花”死亡到送到宠物医院的时间太迟了,明明知道狗死而故意不及时送医院,这才使我失去爱犬。更何况,宠物医院已经证明是绦虫引起的死亡,并且有遗嘱证明,如果不是用药过量“花花”完全可以治愈。

裘某所养爱犬“花花”到底是因注射驱虫药不当死亡,还是因为高温死亡,抑或是误食异物死亡,由于宠物店家没有对“花花”的尸体进行保存和运送处理,也无法鉴定,全责归于黄某,只是根据裘某的主观判断。而黄某则辩称,因天气炎热,皮毛松散,尸体恶臭难以忍受,再加上运输不便,狗一旦死亡,气味扩散会更快,且会招引蚊虫,故无需对“花花”的尸体进行处理。

宠物店内发生动物死亡事件理应保护现场

爱犬“花花”死亡的赔偿争议,让裘某与黄某从陌生变得仇恨。据悉,裘某的父亲曾为武汉某区派出所所长,现退休后仍在武汉市公安局工作。裘某因狗与人发生纠纷,曾几次三番纠集人前往黄某宠物店砸店,并曾将黄某打伤。这让黄某不堪其扰。

程敏介绍,由于动物权益保护案大量增加,今年武汉法院特意将原设置在武东湖林场的水浒法庭更名为“武汉法院动物保护法庭”,专门负责审理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民事、行政案件。武汉市现有宠物饲养爱好者20余万名,对狗的痴迷让某些人和裘某一样,和黄某变得水火不容。

对此,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辉建议,类似案件,如果动物主人的主观恶意明显,则应根据动物的主人有无过错,过错大小,来划分赔偿比例,否则,法院不宜支持原告诉求。同时李耀辉还强调,按照一般常识,动物在寄养期间死亡,养宠人相对更了解自己的爱宠,在宠物店存在过错的情况下,有义务保护寄养现场,维护现场状况,避免关键证物的缺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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